关于加强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厅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与基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发[2003]85号
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厅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与基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高校管理体制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和财务与基建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单位的财务与基建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预算管理不严格,财务制度不健全,收费政策执行不力,财政专户储存不到位,政府采购难以贯彻落实,人员经费增长过快,财务风险意识淡薄、盲目举债建设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按规划建设、不按审批权限报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厅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与基建管理,规范财务与基建工作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一是要按照“统筹分配、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尽量细化”的总原则,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要求,合理按实细编预算。二是要做好收入测算。各单位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测算、编列预算年度可支配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单位统一预算管理。三是要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要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支出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各单位的“单位补贴”(校内津贴)增长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总收入(不含学校举债、贷款的资金)的增长比例。对一般公用支出要参照标准定额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予以安排。在保证基本支出后,根据单位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急需的项目。今后,凡属预算单位没有安排资金的项目,我厅不予补
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当年度财政部门采购目录和标准为准)的项目,都要编制到预算中,实行政府采购。四是要严格执行预算。各单位必须强化预算刚性,用预算约束支出。坚决杜绝“两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追加(减)的预算(超收部分),须按照程序报经我厅批准,不得自行调整。不按程序报批或随意调整、追加(减)预算或搞两套预算的,扣减下年度财政拨款。
二、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要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应将调整方案(校内各项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报经我厅审核后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财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后勤服务实体要按照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模式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可采用会计委派等办法加强对后勤服务实体财务管理的监控。
三、切实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一是要严格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管理体制、后勤社会化、教职工住房制度等改革要求,抓紧完成校园建设整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规划经我厅审核同意后送所在市州规划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无建设规划或不按审批的建设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对于没有完成校园建设规划编制或修订的学校,我厅将不再审核新上基建项目。二是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要求申报项目。归口我厅管理的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除市州财政投资在20%以上的基建项目,经省同意可在当地办理立项、报建手续外,其余项目必须在省办理立项、报建手续。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方案、开工报告均应报我厅备案。三是要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湖南省属高等学校、省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规则》(湘教财字[1999]7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四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初步设计一经审批,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使用性质。凡调整幅度超过已审批的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10%以上的,须按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追加相应建设计划。五是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工程预(结)、决算,将成本管理贯穿整个建设过程,坚决杜绝乱签证、高估冒算。自筹经费结转基本建设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财务风险。各单位要树立风险意识,将贷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要在充分考虑偿还能力的前提下确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规模,贷款只能用于学校发展所急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不得用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贴,也不得用于维持学校日常运转支出。计划贷款的单位,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就计划贷款总额、支出项目及可行性报告等作出专项说明。凡资产负债率达到40%或累计银行贷款超过本单位上年度总收入的单位,不得增加贷款,我厅也将不再审核新上基建项目。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国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国有资产采购、入库、保管、领用、报废等手续,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实地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要妥善处理国有资产置换问题。各单位应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规定政策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权置换。置换前,必须由经我厅同意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三是要加强独立学院的资产管理。省属普通高校按照新机制和模式试
办的独立学院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 (湘政发[2002]1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发[2003]8号)、《关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合作试办民办学院的意见》(湘教计字[2001]6号)、《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合作试办民办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教计字[2002]14号)等文件要求,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编报预决算,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各有关高校在资产划分、产权关系、人员聘任、办学收入分配等方面要与独立学院签订明确的协议,并对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将其作为资产投入,以取得合理回报。四是要理顺学校与后勤服务实体的产权关系,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学校对现有后勤资产组织清理核查,并进行登记,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等方式移交后勤服务实使用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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